黔西南州小型經營性場所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1-3章
黔西南州小型經營性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小型經營場所建筑火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災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規范》(DB52/T800—2013)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結合黔西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黔西南州行政區域內小型經營性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小型經營性場所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疏散布局,內部防火分隔,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
第三條 本辦法中小型經營性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場所(以下不含本數):
(一)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且設置在住宅建筑商業服務網點內的經營性場所;
(二)設置在非住宅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總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店、營業廳、多功能廳等經營性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飯店、餐館等經營性餐飲場所;
(四)設置在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總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休閑吧、電子或非電子游戲游樂室、音樂茶座等小型公共娛樂場所;
(五)設置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內,客房數在30間或床位數在60 張以下的小型旅館、小型時尚賓館、公寓式出租屋等非住宅類住宿場所。
本標準不適用于文物古建筑等耐火等級低于二級的傳統建筑,以及在船舶或者水上漂浮物上開設的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等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商店、賓館、餐飲場所不納入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行政許可辦理范圍。
第五條 歷史建筑改造為小型經營性場所時應遵守歷史建筑保護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基礎消防設施
第六條 小型經營場所聚集(行政村、社區內達到50家以上)的地區,應當按照標準設置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
具備消防給水管網條件的鄉鎮、村寨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給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鄉鎮、村寨,鄉村改造時應統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不具備消防給水管網條件的,應當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或消防水池,確保消防用水;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高位消防水池距消火栓凈高度不宜低于20米,不應低于10米。
第七條 小型經營場所相對集中的區域,應采取開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級、改造給水管網、增設消防水源、安裝智慧消防設備、搭建智慧消防監控平臺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當地政府、街道辦應引導、幫助經營戶建立區域微型消防站,配備手抬機動泵、消防拉梯、消防水帶、滅火防護服等必要消防裝備。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小型經營性場所的耐火等級與防火分隔
(一)建筑主體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不應設在廠房、倉庫內以及易燃、可燃材料的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的建筑內;不宜設在磚木或木質結構建筑內。
設置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磚木或木結構建筑,但建筑層數不應超過2層且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
(二)小型經營性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住宅等其他場所完全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與住宅分別設置。
(三)小型經營性場所內不得采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筑材料,建筑構件或裝修材料;
(四)廚房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
(五)小旅館、小賓館和公寓式出租屋各房間隔墻和與疏散通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實體墻,且墻體應從地面基層修砌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 h;
(六)小型經營性場所與疏散樓梯間之間,除疏散門外,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七)小型經營性場所內設置的封閉樓梯間、敞開樓梯間、室外樓梯的樓梯間隔墻、室外樓梯貼鄰的外墻、樓梯的建造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九條 小型經營性場所的安全疏散與救援設施
(一)以下小型經營性場所應至少設置2個安全或疏散出口,且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米:
1.總面積超過 50 ㎡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及內部超過50㎡的單間包房;
2. 具有老年人、兒童或嬰幼兒活動、游樂和洗浴等功能,且面積超過120 m2的;
3.最不利點至最近安全或疏散出口距離超過22米的;
(二)四層及四層以上公寓式出租屋建筑的耐火等級不能低于二級且應至少設置兩部疏散樓梯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僅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1.五層及五層以下的開敞外廊建筑且最遠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距離不超過9m;
2.五層及五層以下的村民(居民)自建建筑,其公共走道具備自然排煙條件,在遠離樓梯間一側的陽臺、窗臺或各房間內配置有逃生軟梯、逃生繩、緩降器、鋼爬梯、逃生面罩等逃生設施。
四層及四層以上公寓式出租屋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通向屋面并保持暢通。
(三)小型經營性場所疏散通道、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場所內設置有兩個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時,每個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低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低于1米;
2.當場所只設置有一個安全出口時,安全出口凈寬度不應低于1.4米;當最大停留人數不超過30人時,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凈寬度不應低于1.1米,超過30人時,不應低于1.4米;
3.場所內設置的客房和包房等房間疏散門凈寬不應低于0.9米。
(四)小型經營性場所內設置夾層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夾層高度大于2.2m時,夾層應視為自然樓層,應將夾層納入小型經營性場所整體層數計算,并按照本規定和其它消防技術規范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等。
2.嚴禁在臨時夾層內設置生產車間、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用房,低于2.2m的夾層內不得設置小旅館、小賓館和公寓式出租屋客房。夾層內部應使用不燃材料裝修,且夾層的樓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樓板或經過防火處理的鋼板。
3.生產、儲存和經營可燃物品的小型經營性場所、小型餐飲場所內不應設置有人員居住的夾層,其它小型經營性場所設置住人夾層的,住人夾層的建筑面積應小于15 ㎡,且應有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有直接對外的尺寸不小于0.8m×1.0m 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逃生繩、軟梯等有效的逃生設施;
4.疏散樓梯內一律不得設置夾層,夾層緊鄰疏散樓梯的,與疏散樓梯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
5.夾層內的消防設施應和建筑自然樓層內的消防設施應保持一致,夾層不應出現火災報警、滅火、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的盲區。
第十條 小型經營性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一)設置在非村民、居民自建房內的小型經營性場所,內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防排煙設施等消防設施的設置和安裝,應按照場所所在建筑的高度、面積、體積及使用性質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確定;其中小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二)村民、居民自建房內開設經營的小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小旅館、小賓館和公寓式出租屋,當場所所在主體建筑高度超過15m或建筑總體積大于5000 m3的,場所內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三)村民、居民自建房內開設經營的小型經營性場所,當主體建筑高度不超過15m且總體積小于5000 m3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設置消防卷盤
1.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小旅館,小賓館和公寓式出租屋;
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總面積超過100 m2的;
3.具有老年人、兒童或嬰幼兒活動、游樂和洗浴等功能,且面積超過120 m2的;
4.其它單個小型經營性場所總面積超過200 m2的;
消防卷盤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屋頂水箱供給,水箱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1m3,消防卷盤的安裝位置應能確保其充實水柱可以達到場所的任何位置,且不影響疏散樓梯防火門的關閉。
(四)村民、居民自建房內開設經營的小型經營性場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獨立式火災報警器)。
1.場所所在主體建筑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高度超過24m,或建筑高度小于24米,但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 m2,或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 m2;
2.小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公寓式出租屋在四層或四層以上,或床位數在20張以上時,應設置獨立式火災報警器,有條件的,宜設置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餐飲場所的廚房,應設置獨立式火災報警器。
(五)下列村民、居民自建房內開設經營的小型經營性場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局部應用系統和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場所所在主體建筑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高度超過24 m,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 m2或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 m2;
2.公寓式出租屋有四層或四層以上,或床位數在30張以上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供水水源可為室內消防豎管或自來水管網,宜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六)村民、居民自建房內開設經營的小型經營性場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設置排煙設施。
1.總建筑面積大于10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2.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建筑內中庭部位;
排煙設施可以采用自然排煙設施或機械排煙設施。
(七)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小旅館、小賓館
和公寓式出租屋,以及建筑面積超過60㎡的小型經營性場所的疏散走道及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當設置標有“安全出
口”字樣的燈光疏散標志;
2.疏散通道距地面 1m 以下的墻面上,應當設置帶有箭頭并標有“安全出口”字樣的燈光疏散標志;
3.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
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消除各房間的畫面、音響并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4.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應增設能保持視
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標志。
(八)歌舞娛樂放映游藝游戲類場所,小旅館、小賓
館和公寓式出租屋,以及建筑面積超過60㎡的小型經營性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當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或出口的頂部,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30 分鐘。
(九)小型經營性場所設置在建筑單層內時,應配置至少2具4kgABC型干粉滅火器,當滅火器最大保護半徑超過20米時,應有至少兩個設置點,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具4kgABC型干粉滅火器。
小型經營性場所設置在建筑兩層或兩層以上時,每層應配置至少2具4kgABC型干粉滅火器。
旅館、賓館和出租屋類小型經營性場所,每個樓層應配置不少于2具4kgABC干粉滅火器,且滅火器設置點保護半徑不應超過20米。
小型經營性場所內設置廚房的,廚房應單獨配置至少2具4kgABC型干粉滅火器。
滅火器應當放置在各層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口處,且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放置高度距地面不應超過1.5m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 小型經營性場所每處配電箱宜安裝智慧式安全用電監測設備,實時監測電流過載、線纜溫度、剩余電流等參數。
第十二條 小型經營性場所每間客房、包房和營業廳內均應按照設計容納人數每人配備手電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繩等設施,并應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在床頭、吧臺等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志。
第十三條 小型經營性場所的窗戶不應設置金屬柵欄、防盜網、廣告牌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從內部易于開啟,且逃生口凈高度和凈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
第十四條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電器設備和控制器不應安裝在可燃材料上;明敷的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硬質PVC管或金屬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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