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要求
GB50016-2014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要求
10.2.7 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構成
一個完整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包括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剩余電流探測器、剩余電流互感器等產品。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設于監控中心,通過一路或多路通訊線路與剩余電流探測器相連,具有漏電報警顯示、參數設置、歷史記錄、打印、主備電切換等功能,滿足GB14287.2-2005的要求。當發生電氣火災事故時,值班人員能及時處理,通知電工或專業技術人員排除隱患。
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一般裝于總電源及各主要支路的輸出口,通過剩余電流互感器檢測電氣線路的剩余電流,具有剩余電流監測、報警顯示、自檢、通訊等功能。在重點保護范圍內,一般每個配電箱安裝一只或多只漏電探測器,可裝入配電箱的側面或附近,也可直接安裝在配電箱內。探測器報警值應考慮被監控線路固有的剩余電流,報警設定值不宜小于被保護電氣線路和設備正常運行時的泄漏電流最大值的2倍,但不應大于1000mA。
剩余電流互感器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配套使用,使用時可將被監測線路(單相或3相)從互感器穿過,互感器可根據回路額定電流和線徑配套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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