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數據輸出通信協議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數據輸出通信協議要求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數據輸出通信協議的通信要求、 數據包結構要求、 應用數據單元基本格式和數據定義。
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外數據輸出通信協議,亦可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內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等各類控制器的數據輸出通信協議。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數據輸出通信協議通信要求
2.1 通信接口應采用以太網接口或 RS-232-C 數據終端設備接口。
2.2 采用以太網接口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以太網接口應符合GB/T 15629.3-1995的規定;
b) 以太網協議的實現應符合GB/T 15629.2-2008的規定;
c) IP協議的實現應符合IETF RFC 0791的規定;
d) TCP協議的實現應符合IETF RFC 0793的規定;
e) UDP協議的實現應符合IETF RFC 0768的規定。
2.3 采用 RS-232-C 接口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字節結構為1位起始位、 8位數據位、 1位停止位、無校驗位;
b) 接口提供的信號應至少包括數據發送、數據接收和邏輯地;
c) 接口波特率應選用4800 bit/s、 9600 bit/s、 19200 bit/s或115200 bit/s之一。
2.4 進行數據傳輸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發送信息應采用發送/確認方式;
b) 查詢信息應采用請求/應答方式;
c) 確認或應答時間不應超過 3 s;
d) 發送(請求) 超時或失敗后,應重發;
e) 單次通信的重發次數不應超過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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