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智慧消防政策文件:【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應當積極推動智慧消防建設
自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府一號文2020年行動計劃》《東莞市民生項目清單(2020—2021年)》的通知,這一明確推動智慧消防建設政策文件以來。廣東省首發明確推進智慧消防法律法規,并提出明確要求。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修訂送審稿)》,第六條 【智慧消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消防工作,將其納入數字政府建設體系。鼓勵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及其他相關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第七條 【消防科技創新】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御火災的水平。
鼓勵高等學校設立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加強火災科學與消防工程、火災防控基礎理論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
第三章 火災預防:第二十七條 【智慧消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智慧消防建設,建立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同時規劃、建設和管理,實現消防數據歸集共享。
鼓勵單位利用智慧消防技術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監測消防安全狀況,評估消防安全風險,實施消防安全預警、預報。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管理系統或者智能型火災報警探測裝置的單位和場所,可以將火災報警、消防設施和安全用電監測等數據接入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
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管理系統和消防智能型監控系統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管理運維職責,開放數據端口。發現消防設施設備故障、火災警報的,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存檔備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法律法規對森林消防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將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將消防業務經費、消防設施維護費用,以及消防信息化建設、消防隊(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治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消防技術服務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做好消防救援隊伍經費保障,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責,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做好下列消防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予以立項;在審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審查有關公共消防設施的內容;
(二)市政、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信息暢通;
(三)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監督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職業培訓內容,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五)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文化旅游經營場所和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內容,應當統籌協調星級旅游飯店和旅游民宿開展消防安全管理業務培訓;
(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智慧消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消防工作,將其納入數字政府建設體系。
鼓勵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及其他相關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第七條 【消防科技創新】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御火災的水平。
鼓勵高等學校設立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加強火災科學與消防工程、火災防控基礎理論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
第八條 【消防工作分工】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消防工作,由其設立的消防機構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工負責。管轄范圍不明確的,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決定。
第九條 【消防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鼓勵、支持個人參加消防志愿者組織和消防志愿服務活動,定期開展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欄和消防安全標識。
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安排時段或者版面無償發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
第十條 【消防日、宣傳月】 每年十一月九日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為消防安全宣傳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考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消防安全責任考評。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政府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本部門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部門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政府消防安全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發展規劃,建立、落實、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安排用于鎮街、村居委會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資金;
(三)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站)的裝備;
(五)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七)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鑒定評估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明確具體機構和人員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鎮街消防安全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研究本轄區消防安全狀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協助組織、管理、培訓消防志愿者及其他公益力量;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五)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六)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相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參與擬訂和監督實施消防法規、規章,起草消防技術標準;
(三)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
(四)依法確定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五)依法開展消防產品監督工作;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
(七)推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十)對投入執勤前的專職消防隊進行驗收,并對執勤、訓練、救援、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住建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并依法查處相應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消防技術標準;
(三)依法對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五)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時維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三)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四)按照職責范圍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協助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村(居)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組織網格員落實消防網格工作職責;
(三)協助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加強對小型場所、出租屋的防火巡查,督促“三合一”場所整改違規住人行為,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
(四)督促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設置逃生窗口和配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五)組織居民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修建工作提出意見,并反饋相關職能部門;
(六)在指導協助設立業主大會時,督促業主大會將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寫入管理規約并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時,將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
(七)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以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八)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人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服務人在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加強日常防火檢查,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二)負責管理、維護、保養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進行消防演練;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展日常的火災防范和撲救工作;
(五)及時制止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破壞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場所違規住人的行為;
(六)負責管理區域內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筑物和場所的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條件的違法行為。
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物業服務人發現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損壞,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服務人發生變更的,原物業服務人和新承接物業服務人應當共同查驗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移交相關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并將相關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以單元、幢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或者網格員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存在多個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明確各施工單位具體承擔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保證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鋪設臨時消防供水管道,設置臨時消火栓,確保完好有效,保證消防水源;
(四)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員工集體宿舍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五)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規范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員工集體宿舍與作業區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作業工具的停放、充電行為,以及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用氣行為,做好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施工規程操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理職責,并將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二)開展自主評估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火災隱患或者已落實火災防范措施,并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存檔備查;
(四)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五)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集群托管、資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款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消防工作計劃;
(二)確保本單位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組織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
(六)配備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完善消防設施設備;
(七)支持配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進行滅火救援應急演練;
(八)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合伙企業中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和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具體工作。
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本單位組織的崗位履職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崗,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工作指導。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責任】 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使用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和評估,及時整改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
(三)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四)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七)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消防安全責任】 用于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明確。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監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結構;
(三)監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民消防安全義務】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維護消防安全;
(二)預防火災,維護公共消防設施;
(三)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
(五)火災撲滅后,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七條 【智慧消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智慧消防建設,建立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同時規劃、建設和管理,實現消防數據歸集共享。
鼓勵單位利用智慧消防技術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監測消防安全狀況,評估消防安全風險,實施消防安全預警、預報。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管理系統或者智能型火災報警探測裝置的單位和場所,可以將火災報警、消防設施和安全用電監測等數據接入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
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管理系統和消防智能型監控系統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管理運維職責,開放數據端口。發現消防設施設備故障、火災警報的,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消防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消防規劃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供水、通信及其他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改造供水管網、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城鎮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門增建、改建、配置、進行技術改造、維修和管理,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設施、消防裝備進行驗收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中村和通過建城區內的道路的消防安全狀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風險排查評估。道路兩側有大型廠房、倉庫、物流園區、工業園區和人口密集區等高風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政道路建設標準,組織相關主管部門落實市政消防管網和消火栓建設。
第二十九條 【消防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消防、市政建設、市政供水等有關部門對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建設進行規劃,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同步進行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所需資金納入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建設資金,由道路建設主管單位統一實施,竣工驗收后交由市政消火栓管理單位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火災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火災風險普查和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依法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區域和火災防御重點區域。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驗】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時,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并形成報告。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作出的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報告可以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意見的依據。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將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中一并出具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告知承諾制】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承諾失實的,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諾的方式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制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建立火災事故防范機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經檢查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地址、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性質等事項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對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因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撤銷原同意其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
第三十三條 【裝修裝飾材料要求】 建設工程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規定進行見證取樣和抽樣檢驗。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監督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抽查,并將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落實消防產品設計、施工質量責任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驗收或者備案時,應當提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相關材料。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單位或建筑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落實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應當設置在建筑物首層靠外墻部位,與建筑物其他部位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隔墻和樓板分隔,并能直通室外;
(二)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存檔時間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按照相應的服務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具備從業條件、弄虛作假的,納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懲戒。
鼓勵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單位場所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要求】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十九條 【出租場所消防安全條件】 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場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產權單位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對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專職消防隊員;
(三)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維修保養、監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員;
(四)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員;
(五)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訓的人員。
易燃易爆危險品保管人員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持有相應的上崗證書。
第四十二條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健全火災事故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人應當在承保前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在保險期間內,及時向投保單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的書面建議。
第四十三條 【消防設施配置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像等方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四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性規定】 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室內存放或者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四十五條 【可燃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 管理儲存可燃物資倉庫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 【住宅消防安全管理】 寄宿制幼兒園、學生宿舍、員工集體宿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智能型安全用電監控裝置,按照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當在容易發生火災部位設置智能型火災探測報警器。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智能型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四十七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居住建筑內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
禁止在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等其他非居住建筑室內對電動自行車電池進行充電。
居民住宅區以及停放電動車較多的場所,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停車場等場所改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以及監理,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等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相關改建工程的監督管理。
單位、個人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電動車充電消防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電氣燃氣消防安全管理】 單位、個人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提倡單位、場所使用智慧用電、燃氣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災防范新技術。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實施電氣線路、變電站、儲能電站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用電安全管理,組織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九條 【消防救援專業力量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備消防救援裝備,根據需要建設消防救援指揮中心、物資儲備和訓練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劃要求,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依托,建設石化、山岳、森林、水域、地質災害、空勤、核生化等消防救援專業力量,并根據消防救援工作需要組建機動消防救援力量,充分發揮其他行業部門專業隊伍優勢。
消防救援站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不得擅自改變消防救援站建設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條 【專職消防隊與志愿消防隊】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總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總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的住宅區,以及村級工業園,高度25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租賃房屋集中區域應當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力量負責軌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高速公路的管理機構應針對高速公路災害事故特點,建立交通事故救援處置力量。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消防隊運營管理、消防志愿者培訓、消防志愿者意外傷害保險購買,鼓勵和支持志愿消防隊承接消防、應急救援等領域的公共服務項目。
志愿消防隊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為志愿消防隊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滅火訓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強火災撲救的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村、社區應當建設微型消防站。
第五十一條 【消防隊員職業保障】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為專職消防隊員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職業保障規定,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職業保障和優待優撫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十二條 【醫療、優撫與安置保障】 對因參加有組織滅火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事故發生地或者傷亡人員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醫療、優撫或者安置。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三條 【應急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由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林業、氣象、消防救援、海事、港航、醫療救護、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重點行業企業組成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組織演練。
相關單位搶險救援力量應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迅速趕赴災害現場參與滅火救援。
各地在組織開展火災、災害事故處置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參與指導。
第五十四條 【信息互聯共享】 消防救援指揮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互聯共享公安、道路交通、氣象、公共衛生、環境監測、海上搜救、電力、防汛防旱防風、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信息,實現統一調度、指揮和協調。
通信管理部門、基礎電信企業應當建立火災和應急救援通信保障聯動機制,合理制定現場應急通信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第五十五條 【統一指揮調度】 發生災害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等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統一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六條 【火災撲救現場指揮】 在由政府領導擔任總指揮的火災撲救現場,消防救援隊伍現場最高級別指揮員應當擔任火災撲救現場副總指揮,負責火災撲救具體指揮工作。
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供水、供電、供氣、測繪、通信等有關參加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及時、無償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可能影響公共消防安全和滅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推諉、拖延。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可以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相關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第五十七條 【火災撲救現場管制】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火災撲救現場警戒范圍。
火災撲滅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保護現場的實際需要,劃定現場封閉范圍,并設置警戒標記;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必要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依法協調當地公安機關保護現場。火災原因調查完畢,經消防救援機構決定后方可解除現場封閉。
第五十八條 【執勤車輛免費通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執勤任務的消防車(艇)免收通行費,因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緊急需要而違反交通管理相關規定不予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采取措施保證承擔執勤任務的消防車快速通行。
因避讓執勤消防車(艇)而違反交通管理有關規定的車(艇),不予處罰。
第五十九條 【執勤車輛通勤保障】 趕赴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搶險救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響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現場處置的交通警察應當先予放行,任務執行完畢后再進行交通事故處理。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在執行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排除。
第六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依法給予相關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處罰,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職責分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分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消防安全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本行業、本系統各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整改火災隱患,保證社會公共消防安全。
第六十三條 【火災隱患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報告,應當及時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六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管理】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在進行火災事故調查時,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劃定現場封閉范圍,進入現場及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依法查閱、復制、調取有關的文件、資料,查封、扣押有關物品,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火災事故現場,不得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十五條 【行政強制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執法聯動機制。單位或者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封、取締,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雙隨機一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抽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清單、抽查計劃和抽查結果。通過網絡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整改情況。
單位或者個人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機構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建議有關機構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十七條 【執法協作機制】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火災事故調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十八條 【許可后續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程序和時限進行消防行政許可和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社會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 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將消防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行使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權。
鼓勵消防救援機構創新科技取證手段,依法適用簡易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效能。
第七十一條 【執法資格考試】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消防員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后,可以從事消防執法活動。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經考試考核合格,并向社會公示后,可以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人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物業服務人為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正常使用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二)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未進行管理、維護、保養或者對破壞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人為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予以通報批評;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
(二)未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
(三)未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的。
第七十三條 【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十四條 【未按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材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導致產生消防安全隱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一)建筑面積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按規定檢測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的法律責任】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對建筑消防設施或者電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全面檢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按規定落實智能型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 自動消防設施、智慧安全用電監測管理系統和消防智能型監控系統的管理運營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履行責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違法行為涉及服務對象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涉及服務對象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法律責任】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
(一)未達到相應的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消防技術服務的。
第七十八條 【單位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法律責任】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消防控制室管理的法律責任】 消防控制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該消防控制室所屬單位、場所責令限期改正:
(一)無人值班或者值班人數不符合要求的;
(二)值班、操作人員不掌握消防控制設施設備操作技能或應急處置程序的。
逾期不改正,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存在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參加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繼續教育培訓,提升職業技能。
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由消防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及其包房內未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或者人員密集場所未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建筑面積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可燃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管理儲存可燃物資倉庫未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導致產生消防安全隱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建筑面積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出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或者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為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完成整改前,暫停出租經營活動。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依照前款規定查處。
第八十三條 【違反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居住建筑內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違規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池充電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個體經營場所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 個體經營的場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單位違反消防安全責任的法律責任】 單位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發生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較大火災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致滅火救援工作受到影響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報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由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十七條 【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場所準予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備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利用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牟取利益;
(四)利用職務關系從事與消防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利用職權干擾消防行政許可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六)發現火災隱患未責令并監督有關單位、個人進行整改;或者對存在火災隱患單位、個人拒不整改的行為未及時處理;
(七)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八十八條 【盡職免責】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監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責任:
(一)因行政執法依據不明確或者對有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認識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出現偏差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致使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依據檢驗、檢測、鑒定報告、施工圖審查意見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承諾或承諾失實,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
(五)在獲得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后,擅自改變建筑總平面、平面布局或使用性質,發生火災事故的。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已經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或者雖尚未進行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違法的;
(七)因科學技術、監管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發現存在問題或者無法定性的;
(八)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決定,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等行為造成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執行改正決定后又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
(九)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已經依法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
(十)對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已經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建議的;
(十一)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十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十三)違法、不當的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及時消除不良后果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難以克服的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消防安全責任】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責任參照本辦法中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一)經營、使用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使用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層數兩層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
第九十條 【專業用語釋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
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一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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