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第一部專門性地方標準《鄉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規范》正式發布!
日前,由中國建研院防火所負責主編的《鄉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規范》(DB11/T 1753-2020)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
該規范是國內第一部面向鄉村民宿消防安全的專門性地方標準,填補了國內鄉村民宿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方面的空白,為全面提升鄉村民宿的消防安全水平提供了技術支撐。
該規范針對由農房改造后的鄉村民宿建筑難以采用封閉樓梯疏散的難點問題,首次明確了客房門使用自閉門的鄉村民宿可采用敞開樓梯間或敞開樓梯疏散;針對鄉村民宿用火用電風險高、消防基礎設施薄弱的普遍問題,對合理平面布局、適當防火分隔、規范用火用電、加強日常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并對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鄉村民宿提倡使用輕便消防水龍、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設施等兼顧經濟性和實用性的消防措施。
標準的實施,將引導鄉村民宿經營戶減少火災隱患,為全面提升鄉村民宿的消防安全水平提供了技術支撐。
鄉村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規范全文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鄉村民宿的建筑要求、消防技術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單體經營規模為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建筑面積不超過800m2鄉村民宿的建筑防火改造、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建筑形式的民宿。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詞匯 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T 5907.2 消防詞匯 第2部分:火災預防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DB11/T 301 燃氣室內工程設計施工驗收技術規定 DB11/ 450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條件 DB11/ 1022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 DB11/ 1624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防火設計標準 DB11/T 1632 農村家庭用戶天然氣管道工程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通用 3.1.1 鄉村民宿 rural homestay inn 利用位于村莊的村民自有住宅或其他合法建筑,結合本地人文環境、自然景觀、生態資源及生產、生活方式,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場所。 3.1.2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GB/T 5907.2—2015,2.3.12] 3.1.3 難燃性 difficult flammability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難以進行有焰燃燒的特性。[GB/T 5907.1—2014,2.55] 3.1.4 可燃性 combustibility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能夠被引燃且能持續燃燒的特性。[GB/T 5907.1—2014,2.54] 3.1.5 易燃性 flammability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發生持續有焰燃燒的能力。[GB/T 5907.1—2014,2.53] 3.1.6 可燃物 combustible(n.) 可以燃燒的物品。[GB/T 5907.1—2014,2.49] 3.2 疏散 3.2.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GB/T 5907.2—2015,2.3.1] 3.3 建筑 3.3.1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GB/T 5907.2—2015,2.1.7] 3.3.2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GB/T 5907.2—2015,2.1.8] 3.3.3 敞開樓梯間 open staircase 建筑物內由墻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 3.3.4 敞開樓梯 open stairway 建筑物內不封閉的樓梯。[GB/T 5907.2—2015,2.1.1] 4 基本要求 4.1 設有鄉村民宿的村莊,其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電源、消防通信、消防裝備、消防組織等應納入鄉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并與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實施。 4.2 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 GB 8624 的要求。 4.3 室內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應符合 DB11/T 301 以及DB11/T 1632 的要求。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鄉村民宿,應滿足 DB11/450 的相關要求。 4.4 電氣產品、線纜應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 4.5 位于可能發生對地閃擊地區的鄉村民宿,其防雷設計應符合 GB 50057 的規定。 5 建筑要求 5.1 建筑分類與建筑規模 5.1.1 按照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鄉村民宿可分為三類: ——A 類,墻、柱、梁、樓板、樓梯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為不燃材料; ——B 類,墻、柱、梁、樓板、樓梯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性材料; ——C 類,墻、柱、梁、樓板任意構件為可燃性材料。 5.1.2 C 類鄉村民宿經營用建筑層數地上不應超過 2 層,第二層經營面積不應超過 300m2。 5.2 建筑構件 5.2.1 A 類鄉村民宿采用鋼結構時,柱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5h、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5h、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h。 5.2.2 B 類鄉村民宿采用鋼結構時,柱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h、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h、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h。 5.3 平面布置 5.3.1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區、零售區、廚房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3.2 火炕的灶門不宜位于臥室內。 5.3.3 使用明火的廚房宜獨立設置,確需設置在建筑內部的廚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3.4 采用瓶組方式供應液化石油氣的,應設置瓶組氣化間,存儲的氣瓶總容積應在 1m3 以下;備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存放于專門的儲瓶間。 5.3.5 燃氣設施不得設置在客房、餐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及公共活動空間內。 5.3.6 疏散樓梯宜靠外墻設置。 5.3.7 電動汽車停放場所宜獨立設置,確需設置在建筑內部時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3.8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符合 DB11/1624 的相關規定。 5.3.9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首層或地下一層,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并應符合GB 50116 和 GB 25506 的要求。 5.4 防火分隔 5.4.1 鄉村民宿與其他建筑貼鄰布置時,貼鄰處外墻應為不開設門、窗、洞口且厚度不低于 120mm 的不燃性實體墻。 5.4.2 位于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鄉村民宿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且厚度不低于 120mm 的不燃性實體墻進行分隔。 5.4.3 鄉村民宿內不同使用功能用房之間,應采用厚度不低于 120mm 的不燃性實體墻進行分隔。 5.5 安全疏散 5.5.1 位于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鄉村民宿應獨立設置疏散路徑;鄉村民宿與其他使用功能用房合建時, 應分別獨立設置疏散路徑。 5.5.2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鄉村民宿,可設置 1 部疏散樓梯: ——A類,使用樓梯疏散的總人數不超過50人且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疏散距離不大于15m; ——B類,使用樓梯疏散的總人數不超過25人且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疏散距離不大于15m; ——C類,使用樓梯疏散的總人數不超過15人且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疏散距離不大于15m。 5.5.3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同一民宿每個樓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5m 。 5.5.4 鄉村民宿建筑的疏散樓梯可采用室外樓梯、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敞開樓梯間;C 類鄉村民宿建筑的疏散樓梯可采用原有敞開樓梯。 5.5.5 疏散樓梯宜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 5.5.6 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9m,疏散樓梯寬度不宜小于 1.1m;樓梯梯段坡度不應超過 42°。 5.6 門窗 5.6.1 疏散樓梯采用敞開樓梯間或敞開樓梯的鄉村民宿,客房門應具備自閉功能。 5.6.2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場所等應設有開向室外的窗戶,確有困難時,窗戶可開向開敞的內天井。 5.6.3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場所的外窗凈高度不宜小于 1.0m,凈寬度不宜小于 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 1.2m。窗戶不應設置金屬柵欄、防盜網、廣告牌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 防盜網和窗戶應能從內部開啟。 5.6.4 使用明火的廚房應設置外窗;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間、儲瓶間應采取必要的通風措施。 5.6.5 供人員疏散穿行的天井、內院設置雨棚或陽光棚時,不宜完全封閉,宜在兩個不同方向開敞。確需封閉時,應在頂部或四周均勻設置可開啟外窗,外窗不應正對其他房間開設,開窗面積不小于天井、內院總投影地面面積的 5%。使用人員從首層地面應能夠方便開啟外窗。 5.7 建筑材料 5.7.1 鄉村民宿改造時不應采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筑構件,既有鄉村民宿原有金屬夾芯板材的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5.7.2 廚房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性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材料。C 類鄉村民宿廚房難以完全改造的,與爐灶相鄰的墻面飾面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灶臺周圍 2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爐灶正上方 2m 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5.7.3 樓梯間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頂棚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性的裝修材料;客房與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性的裝修材料。建筑外墻不得采用可燃性、易燃性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裝修材料。 5.7.4 建筑外墻上安裝的廣告、燈箱等設施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7.5 利用木結構、磚木結構的 C 類鄉村民宿,木樓梯難以改造為不燃材料時,應在樓梯底部使用不燃材料進行處理。 6 消防技術措施 6.1 疏散 6.1.1 應在客房內配備手電筒。 6.1.2 應在客房內按照床位數配備自救呼吸器。 6.1.3 應在二層及以上客房內根據客房室內地面與室外地坪高差配備以下一種逃生避難器材: ——高差不大于 6m 的樓層配備逃生繩; ——高差大于 6m、不大于 15m 的樓層配備逃生緩降器、逃生梯、應急逃生器等逃生避難器材。 6.1.4 應在客房內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 6.1.5 應在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6.1.6 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應急疏散燈。 6.2 滅火 6.2.1 當鄉村民宿距離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 150m 時,應利用自來水管道在建筑各層設置輕便消防水龍。當自來水管道水壓難以滿足滅火需求時,或存在在營業期間停水持續時間超過 0.5h 情況時,應設置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其儲液容器的容積不應小于 12L。 6.2.2 當鄉村民宿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宜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院落內具有封閉式天井或內庭院; ——客房數量超過 8 間; ——同時容納用餐、休閑娛樂人數超過 40 人。 6.2.3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應布置在客房、餐廳、疏散走道、廚房、儲物間等室內場所。 6.2.4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按噴水強度 4L/min/m2、作用面積 100m2、持續噴水時間 0.5h 進行設計,并應符合 DB11/1022 的相關要求。 6.2.5 鄉村民宿室內的滅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滅火器。 6.2.6 建筑及封閉式天井和內庭院每 25m2 應至少配備一具 2kg 滅火器。 6.2.7 滅火器應設置在各層便于發現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入口處。 6.3 火災報警 6.3.1 鄉村民宿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報警裝置。 6.3.2 客房內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 6.3.3 廚房內應設置感溫火災探測器,使用燃氣的廚房還應設置相適應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6.4 電氣防火 6.4.1 配電箱電源進線側應設置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開關,并安裝動作電流不大于 300mA 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6.4.2 宜對漏電電流、線纜溫度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 6.4.3 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保護;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可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 B1 級的剛性塑料管保護。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消防安全職責 7.1.1 單位負責人或法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無單位負責人或法人的,其業主是消防安全責任人。 7.1.2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做到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并完成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規范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 ——組織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員工上崗前進行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每半年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1.3 從業人員應熟悉崗位消防職責和要求,做到懂本場所火災危害性、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疏散逃生。當鄉村民宿設置有輕便消防水龍、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時,從業人員應會熟練操作使用。 7.2 值班和消防檢查 7.2.1 在營業期間應明確專人值班,并進行消防巡查檢查,保障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7.2.2 當日登記住宿客房數量超過 10 間或住宿人數超過 20 人時,晚 9 點至早 7 點,應有專人值班。 7.2.3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鄉村民宿,應當實行 24h 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 2 名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具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 7.3 火災危險源管控 7.3.1 位于林區的鄉村民宿,不應開展室外動用明火行為。位于其他地區的鄉村民宿,具有室外動用明火行為時,應設置單獨區域,距離建筑物、停車場大于 12m,距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大于 30m,現場應配備滅火器。 7.3.2 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嚴禁在室內充電,室外充電場所應當與建筑出入口、門窗以及可燃堆垛之間保持不小于 6m 安全距離。 7.3.3 不應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 7.3.4 不應在配電箱等用電設備內及周圍堆放可燃物。 7.4 標志 7.4.1 應在消防設施設置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置相應消防安全標志或標識。 7.4.2 應當在周邊可燃物堆放場地、停車場等場所,以及臨近山林、草場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等警示標志。 7.5 應急救援 7.5.1 鄉村民宿經營者宜建立志愿消防隊。 7.5.2 鄉村民宿經營者可建立微型消防站,設置存放點并配備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帶、消防員滅火防護靴、自救呼吸器等個人防護裝備以及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訊器材。 7.5.3 鄉村民宿的經營者應參加村聯防聯控組織,納入群防群治力量。 7.5.4 發現火情后,鄉村民宿工作人員應第一時間撥打“119”電話報警、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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