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和規范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明確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和社會消防物聯網管理服務平臺運維管理及運營服務等責任,撫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合撫州市推進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網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成果轉移轉化試點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擬定了《撫州市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5月1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1、將書面意見通過郵遞或其他方式寄至文昌大道1558號撫州市消防救援支隊210辦公室。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329392692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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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明確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以下簡稱為政務大數據平臺)和社會消防物聯網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為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維管理及運營服務等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國辦發〔2017〕87號 )《江西省消防條例》和DB36/T1297-2020《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物聯設施設備接口規范》、DB36/T1296-2020《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 用服務平臺接口規范》、DBJ/T36-058-2020《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標準》等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制造和維護管理、政務大數據 平臺運維管理、社會物聯網平臺的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網數 據資源的開發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按照“政府主導、依法監管、激活市場、壓實責任”的原則,構建“政府+市場”推廣模式,健全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體系。
第四條 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之間,以及政務大數據平臺與社會物聯網平臺之間的數據交換應符合 DB36/T1296-2020《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接口規范》和國家相關標準。消防物聯設施設備與各類消防物聯網平臺間的數據采集、傳輸和處理應符合 DB36/T1297-2020《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物聯設施設備接口規范》之規定。社會物聯網平臺之間的數據交換應符合 DB36/T1296-2020《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接口規范》和國家相關標準。消防物聯設施設備與各類消防物聯網平臺間的數據采集、傳輸和處理應符合 DB36/T1297-2020《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物聯設施設備接口規范》之規定。
第二章 消防設施物聯網終端及系統設置
第五條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網應合理設置水壓監測裝置,新建市政消火栓應設置定位裝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物聯網技術改造,逐步安裝定位、水壓監測等物聯網智能終端。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有下列自動消防設施(系統)之一的,應進行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既有建(構)筑物設有下列自動消防設施(系統)之一的,宜進行物聯網技術改造。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三)機械防煙或機械排煙系統(設施)。
(四)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第七條 除已設置或按消防技術標準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外,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設置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一)建筑面積大于50㎡的公共娛樂場所,座位數超過300座的會堂、禮堂;
(二)建筑面積大于300㎡或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餐飲服務(含外賣服務)場所;設有廚房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
(三)學生宿舍、員工集體宿舍;
(四)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教育培訓機構,老年人集中居家、照料活動場所;
(五)客房數超過5間或耐火等級低于二級的旅館(含設置客房的農家樂、民宿);
(六)療養院的病房樓,設有住院病房或留觀室的醫院門診樓、社區衛生院;
(七)留宿超過2人的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總人數超過6人的群租房場所;
(八)地下、半地下商店,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或總面積大于300㎡的地上商店;
(九)除敞開式汽車庫外,設置在建筑室內的汽車庫、修車庫;
(十)物流、裝飾、家具、百貨等綜合性市場的經營網點;
(十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家具、印刷等類似用途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廠房及其棉、毛、絲、麻、化纖、塑料等原料和制品倉庫;
(十二)老舊小區高層住宅建筑公共走道、疏散樓梯間、電梯前室等室內公共區域;
(十三)具有火災危險性并列入縣級以上文物保護的建(構) 筑物、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第八條 除已設置或按消防技術標準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外,下列住宅建筑宜設置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一)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戶內用房;
(二)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三)智能化住宅建筑;
(四)戶內設有地下室的住宅建筑。
第九條 除已設置或按消防技術標準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外,下列建(構)筑物或場所宜設置智能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一)公共建筑內使用燃氣的廚房、熟食加工和餐飲服務等場所;
(二)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氣的廚房;
(三)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使用燃氣的廚房;
(四)其他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室內場所。
第十條 除已設置或按消防技術標準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外,下列建(構)筑物或場所,在非消防用電負荷上宜設置智慧安全用電監控裝置或系統:
(一)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二)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三)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寄宿制幼兒園、學生宿舍、員工集體宿舍;
(五)設有電氣線路或設備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六)電動汽車或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的場所;
(七)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等兒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療養院的病房樓、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等;
(八)建筑面積在1000㎡以上的歌舞娛樂游藝場所、餐飲服務場所;
(九)其他用電負荷較大,電氣火災風險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場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既有建(構)筑物改造工程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 DBJ/T36-058-2020《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標準》。工程中所采用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組件及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準入制度。
第三章 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的運維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應落戶同級運維管理中心,對接融入當地“智慧城市”一體化建設。市、縣兩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建設遵循“統一平臺、統一標準、統一運維”和“資源共享、集約共建、成本共攤”基本原則。市政府按“統一立項、分級保障”的要求,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統一承擔市、縣兩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的24h運維管理,以及平臺功能的持續優化和迭代升級。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由縣級政務大數據平臺為其設置相應權限的分平臺賬號。
第十三條 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應設置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建筑物的地上四層以下或地下一層且不受電磁場干擾或其他不會影響數據傳輸、交換、存儲的部位。運維管理中心值守監測辦公區域面積,原則上市級不小于200㎡、縣級不小于100㎡,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應符合現行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消防控制室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政務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要求向社會公開數據接入標準及接口協議,無償保障各類平臺的消防物聯網數據接入,確保共享開放的公益屬性。平臺應保持24h不間斷運行,當系統發生故障或確需暫時停用時,運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備。
第十五條 政務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積極為各行業部門、消防維保單位、設備制造商、保險機構、聯網單位提供數據接入和相關業務培訓服務;不得依托平臺壟斷終端市場或設置技術壁壘限制社會物聯網平臺數據接入,不得收取任何數據接入和相關服務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政務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制定并公布《運維值守工作規程》和《服務管理工作標準》,設立面向社會的24h服務監督熱線電話。下級政務大數據平臺應將數據接入上級平臺,并接受上級平臺的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應建立運行、維護、人員、操作、安全、應急等管理制度,設置值班日志、交接班記錄表、值班人員工作通話錄音錄像電子文檔、數據備份與恢復方案和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等技術文檔。
第十八條 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應指定專人擔任運維管理中心主任。原則上市級運維管理中心配備人員不少于9人、縣級不少于5人,一般應設立信息監測、數據服務、技術維護等崗位。市級運維管理中心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物聯網、大數據研發能力,運維管理中心主任應具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九條 運維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負責24h運維值守、政務大數據平臺功能優化、社會物聯網平臺數據接入和數據跟蹤分析、安全使用管理等工作;應熟悉掌握和貫徹執行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組織制定運維管理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其正常運行;應做好信息跟蹤處理,發揮平臺監測預警功能,實現火災精準防控、快速響應,提升消防數據治理能力。
第二十條 信息監測崗位人員負責24h信息監測和跟蹤管理工作。按照政務大數據平臺設定的規則,對社會物聯網平臺上傳的數據進行監測,對上傳的靜態數據進行審核,對推送的隱患信息及時督促聯網單位進行整改;對逾期未改正的,推送至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物聯網平臺推送的火警信息,同步推送至轄區119接處警平臺并調度聯動力量進行處置;定期統計各類異常信息并形成報表,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二十一條 數據服務崗位人員負責政務大數據平臺之間及其與社會物聯網平臺之間的數據對接工作,及時開設管理各類用戶賬號、操作權限,負責監測平臺的基礎信息維護、事務管理、系統維護,督促做好運維管理中心值班工作,定期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交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第二十二條 技術維護崗位人員負責政務大數據平臺功能的日常巡檢和維護管理、數據備份處理、安全管理和優化平臺功能等工作。每周進行一次數據庫全量備份,備份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1個月;每月對上傳附件(照片、錄音、錄像、圖紙)進行一次增量備份,照片、錄音、錄像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1年,紙制文件永久保存。
第四章 社會消防物聯網管理服務平臺的運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對接入的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進行遠程監控管理,將監測數據免費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并接受其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應向社會公布《運營值守工作規程》和《服務管理標準指南》,設立全市統一的24h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第二十五條 聯網社會單位、消防維保單位、消防重點行業、保險機構、物業社區、設備制造企業等社會物聯網平臺應用對象應確定平臺建設運營單位。
第二十六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的建設運營單位,應在從事消防物聯網監測管理服務的縣級以上城市建有運營服務中心,為監測服務對象提供24h遠程監控管理服務,確保平臺不間斷運行。當平臺發生故障或確需暫時停用時,應及時向同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報備。從事消防物聯網監測管理服務的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營單位應在市級行政區域內成立線下服務團隊,對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出現的異常狀態及時進行修復。
第二十七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中心應由專業運營團隊負責管理,實行24h值班制度。原則上監測數據規模大和服務對象范圍廣的平臺運營服務團隊不少于5人,其他的不少于3人。運營服務中心應配備行政主管1名,并分設信息監測、技術管理崗位。行政主管應具有消防物聯網技術管理經驗。
第二十八條 服務于保險機構的消防管理服務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查詢、統計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誤報等運行狀態信息;
(二)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維保合同執行情況;
(三)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維保計劃執行情況;
(四)查詢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
(五)查詢聯網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
(六)查詢聯網單位投保合同記錄;
(七)根據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況、使用年限、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維保單位服務質量進行火災風險分析。
第二十九條 服務于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制造企業的消防管理服務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查詢該制造商生產的消防設施基本信息及歷史運行狀態統計信息,包含消防設施及部件種類、型號、數量、完好率、故障率;
(二)查詢該制造商生產消防設施及部件的施工與使用單位、安裝位置與日期、維保記錄等信息。
第三十條 服務于消防維保單位的消防管理服務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根據消防維保企業與社會單位的維保服務協議完成匹配,根據匹配結果提供相應單位的消防物聯信息供消防維保企業提供在線維保服務;
(二)支持在線故障處理流程,并應能在線處理、指派、分 工指定人員處理故障和記錄維修結果;
(三)應有維保流程,宜支持在線進行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并應記錄相應消防設施報警、聯動信息,生成維保報告;
(四)在線查看社會單位對于維保服務的評價;
(五)在線查看月度、年度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服務于行業部門的消防管理服務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接入所管理的行業單位的消防設施物聯網信息,對所管理的行業單位和項目的消防設施運行、故障報警等進行實時監控;
(二)支持對單位處理報警、故障情況的通報,并應對流程的全過程進行跟蹤;
(三)支持聯動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四)支持對所管理行業單位的物聯監測、巡查信息進行實時通知,并應支持自定義物聯監測級別和通知方式;
(五)在線查看所管理行業單位的維保單位及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記錄;
(六)在線查看所管理行業單位的月度、年度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七)支持查詢所管理行業單位的消防電子檔案;
(八)支持通過數據分析處理結果給出所管理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評分;
(九)對所管理行業單位的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及時提示;
(十)支持在線對所管理行業單位的進行消防安全巡查,風險督導整改及反饋情況;
(十一)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安全信息,并可通過設定相應的管理規則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
(十二)支持與政務大數據平臺的對接和數據共享。
第三十二條 服務于聯網社區及單位、個人的消防管理服務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支持報警、故障通知和在線處理流程,并對流程全過程進行跟蹤;
(二)支持聯動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三)對物聯監測、巡查的信息進行實時通知,支持自定義物聯監測級別和通知方式;
(四)在線查看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報告;
(五)在線監督維保單位對消防設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日常
維護和保養;
(六)在線查看月度、年度建筑消防設施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七)支持消防電子檔案查詢;
(八)查詢消防法律法規;
(九)支持通過數據分析處理結果給出消防安全評分;
(十)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及時提示。
第五章 聯網社區及單位、個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 設有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以及設置智能獨立式探測報警系統、智慧安全用電監測裝置等無線移動物聯網消防智能終端的社區及單位、個人,應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將火災(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安全用電監測、消防設施及系統的故障、啟閉和運行等監測信息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三十四條 聯網社區及單位、個人應將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列為日常自查巡檢和維護保養范圍,檢查記錄設施設備運行、電源電池供給等狀態。發現異常的,應及時修復;委托第三方安裝的,應及時通知其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聯網社區及單位應依托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設的社會物聯網平臺,對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設施設備運行、消防給水系統水壓容量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況進行監測,聯動聯調物業保安、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參與滅火救援或疏散演練。
第三十六條 社會單位、個人和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應自行或配合專業服務機構、相關部門,做好單位、場所和社區物業消防安全基礎信息采集、部件標注等工作,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社會物聯網平臺申報更新。
第三十七條 社會單位和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微型消防站隊員、保安巡邏人員應統一安裝使用與社會物聯網平臺同步的手機APP,并定時登陸巡查本單位或社區的消防安全監測情況。對平臺推送的火災(可燃氣體泄漏)報警信息應第一時間安排人員到場確認,確認為真實火警或氣體泄漏的,應第一時間通過手機APP推送警情,并撥打119報警。同時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對設備故障和火警(可燃氣體泄漏)誤報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第六章 數據資源開發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的開發使用,遵循政府統一領導、歸口使用管理、服務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的基本原則,堅持權責統一、審慎監管、保障安全、鼓勵創新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地消防大數據應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物聯網日常使用管理及監測,智慧城市和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各區域消防物聯設備數據歸集、信息共享,公安、保密、國家安全、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大數據安全監管相關職責。
第四十條 鼓勵消防物聯網監測數據資源與金融保險行業數字模型深度開發融合,建立保險信貸費率與火災風險評估指數掛鉤的關聯浮動機制,深入挖掘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價值,發揮數據在平安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的效能,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一條 政務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測評估,及時整改風險隱患,并將情況及時通報監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營單位獲取用戶監測數據應履行安全及隱私保護義務,對涉密單位、場所的終端設備安裝、數據采集傳輸等應簽訂保密協議,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加強保密檢查。
第四十三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的研發、運營和數據存儲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獲取的消防物聯網數據用于商業開發及數據交易,除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用于火災防范和應急救援外,不得將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十四條 承擔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的企業因兼并重組或服務合同事項轉委托的,由兼并重組后的企業或合同受讓方承擔用戶監測數據的安全及隱私保護責任,履行保密義務。運營服務企業因破產注銷且無承擔主體的,可由當地政府指定具有物聯網監測服務能力的企業承擔運營服務及數據安全管理責任,政府予以必要經費補貼。
第四十五條 消防物聯網領域數據綜合開發使用,依托市級以上政務大數據平臺依法依規進行,由市級智慧城市和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共同制定方案,并征求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承擔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的單位具體實施。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開發使用的市場化收益應設立銀行專戶列入財政收入,用于補充消防物聯網規模化應用建設獎補資金和政務大數據 平臺運維管理中心的專項運維經費。
第四十六條 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對本級政務大數據平臺推送的各類信息應及時進行確認、處理:
(一)對推送的火災隱患信息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二)對推送的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同步至“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系統,并自動調整消防監督抽查頻次;
(三)對推送的真實火警信息,立即調派力量到場處置;
(四)對同一維保機構維保對象消防設施完好率普遍較低,依法查處并約談維保機構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政務大數據平臺和社會物聯網平臺及其傳輸網絡應確保平臺內、外部數據傳輸交換的安全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政務大數據平臺專項運維經費和終端規模化應用獎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將消防領域 物聯網建設應用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內容。積極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規模化應用,健全鼓勵購買消防監測服務的市場化機制。
第四十九條 住建部門應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建設納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范疇,并及時將設有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結果函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五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安裝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進行消防設施物聯網技術改造,并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已運用物聯網技術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況和消防控制室管理納入政務大數據平臺遠程監控的單位,其消防控制室24h值班人員可減少為一人。
第五十一條 行業部門負責督促行業領域內的物業場所安裝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完成消防設施物聯網技術改造,并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二條 公安部門要積極引導“九小”場所安裝消防物聯設施設備,督促社會單位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三條 鼓勵國有電信運營商積極投入產業基金參與消防物聯網終端規模化應用,推出“通信服務+監測服務+保險賠付”商業套餐推廣模式,為“九小”場所、居民家庭安裝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四條 鼓勵國有金融、保險機構積極投入基金參與消防物聯網領域市場化運營。鼓勵在消防物聯網安全監測領域推行火災損失綜合保險,建立保險機構雙向融合參與的市場化機制、銀行信貸評估與消防安全動態監測聯動機制。
第五十五條 發改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研究制定消防物聯網監測領域有償服務政策,定期發布消防物聯設施設備和技術服務市場價格監測信息,營造良好的市場推廣環境,激活市場活力。
第五十六條 鼓勵燃氣主管部門在燃氣管道安裝時,積極推廣安裝智能可燃氣體探測器,并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七條 住建部門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應將小區建筑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電梯前室等室內公共區域的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安裝納入改造范疇,在疏散樓梯間和電梯前室入口或電梯內安裝可感應電動自行車的監控攝像頭,并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八條 住建部門應配合相關單位安裝市政消火栓水壓監測裝置,實現市政消火栓動態信息監測,并將監測數據接入政務大數據平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政府統籌規劃建設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依托本級智慧城市和大數據主管部門進行綜合管理保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日常使用,并對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和各類社會物聯網平臺的信息采集、數據傳輸、預警管理和監測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條 市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負責對縣(區)運維管理中心及平臺的運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定期考核通報機制。
第六十一條 各縣(區)政務大數據平臺應對轄區內的聯網單位、行業部門、消防維保機構、社區物業、設備制造商和保險機構等社會物聯網平臺履行監測服務承諾等情況進行監督,定期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以及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中心值守人員不落實24h值班制度,或不履行監測管理服務職責造成火災報警、隱患消除不及時等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第六十三條 承擔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和社會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數據丟失、毀損或泄露用戶隱私,以及違反規定利用消防物聯網平臺數據信息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用戶權益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大數據平臺,是指由政府統一建設,接收匯聚各類社會物聯網平臺的物聯數據,與各類社會治理的資源信息共享互通,實現消防動態監測預警、大數據分析評估和精準防控、智能響應的平臺。
(二)社會物聯網平臺,是負責聯網單位信息感知設備的接入、管理、控制并提供相關基礎應用服務的平臺,主要應用于聯網單位、消防維保單位、消防設備制造企業、保險機構和物業社區、消防重點行業等單位、行業。
(三)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它由組成建筑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通常將建筑物的耐火程度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四級。
(四)一類高層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五)乙類廠房,是指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火災危險性特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廠房。
1.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霧滴。
(六)丙類廠房,是指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火災危險性特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廠房。
1.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七)丙類倉庫,是指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倉庫。
1.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八)“九小”場所,是指小商鋪、小旅館、小學校或幼兒園、小醫院、小網吧、小餐飲場所、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的總稱。
小商鋪:中心城區建筑面積在800㎡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縣(市)建筑面積在600㎡以下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鋪(超市、市場);
小旅館:中心城區客房數50間以下、縣(市)客房數30間以下的小賓館(旅館、飯店);
小學校(幼兒園):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下的學校及住宿床位5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
小醫院(診所、養老院):住院床位50張以下的醫院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張以下的養老院;
小網吧:中心城區營業面積300㎡以下、縣(區)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網吧;
小餐飲場所:中心城區建筑面積500㎡以下、縣(市)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娛樂性質的小餐飲場所;
小歌舞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在200㎡以下的錄像廳、歌舞廳、練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藝、游樂等場所;
小美容洗浴場所:建筑面積在200㎡以下的洗浴、美容美發場所;
小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車間員工100人以下的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產加工作坊。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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